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药品稽查工作办法(暂行)
(2007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稽查工作行为,提升科学监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药品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稽查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稽查职责与管辖、规范举报投诉、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样和行政处罚稽查人员行为规范等行政行为。
第二章 稽查职责与管辖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一)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或交办的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违法违规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三)配合、协助本单位有关业务职能机构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全区药品稽查工作分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区药品稽查工作;组织督办或查处全区重大、复杂的案件;认为需要直接办理的和国家局交办或外省(市、区)移送的以及自治区局直接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案件;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中涉及的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案件;跨两个地州市以上辖区需自治区局查处的案件以及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抽检的(国家、自治区抽验计划)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案件;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报请区局处理的案件;其他需由区局查办的案件;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年度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全区药品质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