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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2007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监督稽查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药品稽查工作效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药品稽查工作考核。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定期对各地、州、市级药品稽查工作组织考核,对县(市、区)级药品稽查工作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并出具考核意见书。

  第四条 各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药品稽查工作考核,对所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区局考核组审核。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不定期地在本局内部对药品稽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市、县局分管领导负责,稽查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配合。考核采取自查、互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以分值计算。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机构、人员、装备情况;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数据统计、案件上报备案情况;

  (四)监督检查和药品抽验情况;

  (五)案卷存档管理情况;

  (六)稽查人员业务培训情况;

  (七)“两网”建设情况;

  (八)业务协调工作情况;

  (九)稽查工作创新情况。

  第七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向考核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涉及药品监督稽查执法的有关文件、函件、报表;

  (二)稽查工作总结(包括各项专项活动总结);

  (三)一年内办理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四)涉及稽查工作的各类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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