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局应根据年度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等级,采取区别对待的监管模式有效组织开展对药品销售人员的日常动态监管。信用等级为A级的,予以表彰;信用等级上升的,予以鼓励;信用等级下降的,予以警示;信用等级为C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等级为D级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和涉药单位公布,直至清除出药品市场。
第十三条 未建立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档案或因变更(人员、厂家、品种)而未重新建档的,或年终不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律视为无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和涉药单位公布。
第十四条 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等级的公布,分别由区局、各地、州、市局通过当地媒体或区域、公众网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各界或涉药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局应充分运用监管手段,强化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失信,违法、违规药品销售人员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通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核实药品销售人员身份和信誉等级。
第十七条 各药品招标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与信誉等级好的销售人员建立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往来;对与C级、D级和无信用等级的销售人员进行购销药品行为的,一旦发现购销假劣药品,将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和第
七十五条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局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定,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