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应由药品销售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五)上岗培训证明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 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地、州、市局要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核查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保证信用档案录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外埠药品销售人员在一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建档后,可凭《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信用等级证书》在其他地、州、市建档。
第八条 各地、州、市局对辖区内外埠药品销售人员建档、信用等级评定应与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记录、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相结合,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制度。
第九条 销售人员超出授权范围进行的业务活动,伪造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含假劣药品)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要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各地、州、市局依据外埠药品销售人员年度行为规范每年评定一次,确定等级。涉及两个以上地、州、市等级评定的,以评定后的最低等级为确定等级,由其销售地记入档案,通报涉药单位并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B级为警示守信,年度无主观故意违法违规行为;C级为失信,年度虽无主观故意,但对其处罚案件超过3起;D级为严重失信,提供虚假资信,经销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