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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应由药品销售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

  (五)上岗培训证明资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 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各地、州、市局要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核查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保证信用档案录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外埠药品销售人员在一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建档后,可凭《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信用等级证书》在其他地、州、市建档。

  第八条 各地、州、市局对辖区内外埠药品销售人员建档、信用等级评定应与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记录、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相结合,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制度。

  第九条 销售人员超出授权范围进行的业务活动,伪造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含假劣药品)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要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各地、州、市局依据外埠药品销售人员年度行为规范每年评定一次,确定等级。涉及两个以上地、州、市等级评定的,以评定后的最低等级为确定等级,由其销售地记入档案,通报涉药单位并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为守信,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B级为警示守信,年度无主观故意违法违规行为;C级为失信,年度虽无主观故意,但对其处罚案件超过3起;D级为严重失信,提供虚假资信,经销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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