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
信用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促进药品销售人员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促进药品日常监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严把药品质量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诚信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对外埠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建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外埠来疆药品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州、市局)负责外埠药品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建档、评定和监督工作,发放《外埠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信用等级证书》(附样)。
第四条 各地、州、市局加强对外埠药品销售人员的日常监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药品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提高外埠药品销售人员的守法遵章,自律规范意识,做到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