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人所报业绩应为竣工验收工程,在建项目不能申报。
5.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直接上报到地级市建设局。《证明材料》复印件封面按统一格式用A4纸装订成册。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审核
1.申报人审查
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检查无误,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的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于2004年9月5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并报人事部门复核。
2.主管部门审核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3.人事部门复核
各地级市人事部门,有关专业部门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复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4)。向自治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