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 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自治区西夏杯、自治区文明工地的一项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件2)一式二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3)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手续;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申请人所报业绩中凡涉及区外业绩,须经自治区建设厅和有关专业部门认可,方为有效业绩。工程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申请人使用,不得由两人及以上多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