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4]第63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专业厅(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4]字12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4]16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的通知》(建市 [2004]85 号)和自治区人事、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4]字1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 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 23 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