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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1、根据企业执行法律、法规、产品监督抽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2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2、申请换证企业有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擅自扩大、超越生产范围、降低生产条件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许可证》的,按照国家局12号令的规定予以查处后再受理换证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注销许可证:对终止生产、依法关闭的和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的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企业。

  4、换证收费标准:依据《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有关收费标准函的批复》(新计价费〔2001〕1854号)执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证收费标准为2000元)。

  联系人:古丽娅; 联系电话:0991-2629425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证许可证》(换发)申请表(略)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

  一、一般要求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开办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变更以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现场审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进行,审查评分表分为5个部分,其中否决条款5项。评分条款总分为300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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