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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

  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质量监督站
  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检测单位

  我单位决定授权由       同志担任      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有关的印章和签字如下,请查收备案。

┌────────────────────┬────────────────────┐
│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     │        见证人签字        │
├────────────────────┼────────────────────┤
│                    │                    │
└────────────────────┴────────────────────┘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

  填表说明:
  1、见证人员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签发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及进行见证检测单位检查核对并备案。
  2、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报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取样人签字。见证人应填写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包括同条件养护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每品种、一个验收批至少要保证一组见证试件);
  7)用于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每品种、一个验收批至少要保证一组见证试件);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和送检的比例按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取样数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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