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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宁夏建设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见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见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对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数量和程序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各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其余70%为常规试验。[z1]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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