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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药监安〔2005〕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已经5月17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2005年度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规范我区药品生产行为,巩固监督实施药品GMP成果,促进我区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换证范围

  凡依法取得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均应申请换发许可证。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材料受理

  申请换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药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2)并附电子文档(医疗机构加工自用中药饮片的,此次换发许可证应一并提出申请;可登陆自治区药监局网站:http://www.xjda.gov.cn下载申请表);

  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

  4、《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和单一生产甘草浸膏、中药饮片、医用氧、体外诊断试剂等企业免报);

  5、药品生产(配制)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6、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红色印章。

  自治区药监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正;依法不予受理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检查

  对已受理的换证资料,我局将依据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剂型GMP检查评定标准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现场检查。鉴于中药饮片、甘草浸膏、医用氧、体外诊断试剂等剂型的GMP认证尚未到最后期限,现场检查时定将视情况妥善处理。

  (三)公告和换证

  对符合《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要求的单位,换发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新版许可证,并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公告。对不符合换证要求需整改的,可限期进行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或相应的生产(配制)范围:

  1.对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或剂型;

  2.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3.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4.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未进行整改的。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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