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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关于转发哈密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定额用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关于转发哈密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定额用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水利(务)局:

  实现水资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是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 哈密地区结合节水型社会建设,自 2003年起,由地区水利部门牵头,开展了主导农作物(哈密瓜、棉花、葡萄、大枣)灌溉定额的测定工作,并在哈密市石城子灌区、巴里坤县大河灌区、伊吾县淖毛湖灌区实施农业用水“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的强制性节水措施。2006年由地区行署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定额用水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地区建立了用水定额指标体系,对用水单位进行定额管理。农业用水以乡镇、团场为单位核定水量;工业用水以企业为单位核定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用水总量指标,向各用水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实行定额取水,超量不补并规定超定额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定额管理办法,为建立强制性节水机制夯实了基础。

  为了有效推进各地 水资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工作, 现将 哈密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定额用水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学习,积极开展以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为主的水资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做为“十一五”期间农田水利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定额用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8月2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定额用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定额用水实施方案》 已经 2005年第12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八日

哈密地区定额用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国办发〔 2004〕36号)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文件精神,加强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水资源保障,结合哈密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总量控制”管理的原则。

  2、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

  3、坚持鼓励使用回用水的原则。

  二、定额用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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