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享有著作权且经认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3%税负退还增值税政策。
16、单位、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指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17、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财政引导效应
1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9、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人员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20、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2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 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2、实施“千名初始创业者培训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扶持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对象中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成功创业率,由市、区县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拓展融资渠道
24、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25、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现有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基础上,在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方便大中专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