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关于《新疆县级盐碱地改良利用规划工作大纲》补充说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水利(务)局:
2005年5月,水利厅以新水农牧[2005]40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新疆县级盐碱地改良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地已经相继启动了有关规划的前期工作。
根据规划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尤其是盐碱地分级、分类选用的标准不一致,造成盐碱地面积及轻重程度数据各异。经自治区盐碱地改良利用规划专家组的讨论,对《新疆县级盐碱地改良利用规划工作大纲》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补充。请各地县(市)水利局根据补充说明对本县盐碱地改良利用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
2006年7月13日
《新疆县级盐碱地改良利用规划工作大纲》补充说明
一、盐碱地分级
根据《新疆土壤》标准确定土壤盐碱化分级。取土土样为 0-60厘米的分层取样或混合土样,土壤盐化分级以土壤平均的总盐量含量为主要分级指标,取上限值(轻盐化3-6g/kg、中盐化6-10g/kg、重盐化10-20g/kg、盐土大于20g/kg)。特殊的苏打盐化分级指标(轻盐化1.5-2.5g/kg,中盐化2.5-4.0g/kg,重盐化4-6g/kg,盐土大于6g/kg)。应用本分级指标时,应结合其他指标综合考虑。
二、规划外业工作深度
1、现状调查重点应在地下水位埋深在 小于2米的 区域,每平方公里不少于一个勘测取样点。
2、要求在重点(重盐化及以上区域)调查区域现场勘查土壤取样点每平方公里不少于一个点,取样深度以0.6米为基准了解土壤盐碱的分布,土样采取时间应在灌水之前。在化验和分析土壤含盐量等主要指标的同时,应化验和分析土壤有机质含量。
3、各分区的典型设计面积不少于5000亩,取样点应加密。
4、基础资料中要收集重点区域地层土壤结构情况,干排区域地层土壤结构探坑深不少于3.5米,每3-5公里布设一个探坑;农排区域地层土壤结构探坑深不少于2.0米,可按照不同土壤质地层次分区布设探坑取样点。
三、工作方法与技术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