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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从业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二)因工负伤从业人员旧伤复发和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

  (三)伤残从业人员需要安排康复的鉴定;

  (四)伤残从业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五)伤亡从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六)非因工伤、病从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统称为申请人)具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资格。申请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出具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人资格。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因伤(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或者经治疗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申请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海南省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者《海南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鉴定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申请鉴定从业人员的原始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属精神病的,需提供最近五年专科治疗病历和诊断证明。

  (四)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经验核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五)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需提交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以及收到鉴定结论时间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经验核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以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开具医疗技术鉴定介绍信。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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