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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7〕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新修订的《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和各市、县、自治县、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分别建立由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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