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重申严格控制提价项目出台的通知
(辽价传[2004]1号)
各市物价局:
年初以来,各地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25号)关于“2004年 一季度地方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提高政府制定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规定和省局辽价传[2003]28号文件的具体要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较好地落实了国家的政令。目前距离国家要求的一季度不得出台提价项目还有一个月时间。为了确保各地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确保各地一季度不出现违规出台提价项目问题,现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现在起到三月三十一日前,各市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二、对必须调整的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要坚决推迟出台时间,并向申请调价单位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