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对医疗、交通服务价格公示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大价发[2004]1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大价发[2003]1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医疗、交通服务价格公示制,经研究,决定对各区、市、县医疗、交通服务价格公示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按大连市物价局、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大价发[2003]101号)文件精神执行。各区、市、县物价局在4月20日以前,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集体、个体诊所)价格公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指导。
1、B类医院(含营利性医疗机构100张床以上)是否采用电子触摸屏或其它电子查询系统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公示;C类医院(含营利性医疗机构100张床以下)是否采用公示栏对上述内容进行公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实行价格公示的同时,是否对住院患者和门诊患者出具了费用结算清单;对使用公示栏进行公示的医疗机构是否按要求统一格式、统一内容。
2、4月20日以前,各区、市、县检查结束,具体检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市物价局价格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限4月底以前自行整改完毕。市物价局进行重点抽查,并视情况召开现场会。
3、省物价局5月份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价格公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交通服务价格公示
1、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制的范围
凡是交通系统对行业实行行政管理并收费的,进行经营活动并收费的,向社会提供特殊服务并收费的,均应实行价格(收费)公示。
2、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制的内容
对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依法下达的收费文件,公示具体的价格(收费)项目、标准、范围、计费单位、收费依据。
对火车站、汽车站、货运站、机场、码头等单位,必须公示价目表、购票须知(包括退票手续费,各项优惠标准等)和其它有偿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