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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辽价发[2004]27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软环境建设年和省物价局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完善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制度,维护游览参观点与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决定在全省游览参观点开展收费公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内所有自然风景区、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公园等游览参观点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游览参观点要按省统一规定的门票价格公示板(牌)的内容填写(附表略),境外游客较多景点要用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减公示内容。
  三、由于各类景点的规模和特点不同,对价格公示板(牌)的规格、材质、颜色、字体等不做统一规定,但价格公示板(牌)要字迹清晰、耐用、美观大方,并悬挂在景点售票处醒目位置。
  四、各市物价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游览参观点开展收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以此为契机,结合景点改制、创品牌,督促景点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明码标价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为游客创造一个公开、诚信的旅游价格环境。请各市在“五、一”节前,对本区域内游览参观点收费公示工作进行自查(包括省管价格景点),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市物价局审核后重新制作。省局将在5月份组织检查验收,对违反本通知的,要责令其整改,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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