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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77号)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东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1元(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为4000小时。
  二、辽宁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执行超发电价为每千瓦时0.23元,超发电量为全部上网电量扣除执行核定电价的基数电量、送华北电量、增供扩销电量后的上网电量。
  三、各地供电公司对自备电厂(不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事故备用柴油发电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004元、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0.0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007元(未开征地区除外)。电网对接网的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标准及办法另文下发。
  四、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对地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4]9号)享受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及以大代小电量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1元。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产品生产用电,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氯碱产品生产用电,锦州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合金产品生产用电,辽阳铬铁合金厂铁合金产品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21元。
  六、关于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请省电力公司严格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149号文件执行。
  七、高校学生宿舍、食堂、澡堂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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