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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复函
(辽价函[2004]107号)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16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均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降低8厘钱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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