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发改价检字[2005]91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对象、内容、重点严格按发改价检[2005]190号文件精神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这次涉农收费专项检查要和大发改价检字[2005]8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并检查。检查的时间从2005年2月23日开始,整个专项检查工作在4月底结束。
二、此次检查以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为主,市物价检查所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对重点部门进行抽查。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要建立报告制度,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月8日、23日下午4点前将本阶段检查情况报市物价检查所五科,电话:83623075,传真:83636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