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4]145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一律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核定零售价。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具体差价率见附件一。
二、凡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一律由医疗机构按本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其零售价格的尾数应保留到角,分位四舍五入。
三、各医疗机构核定后的政府定价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企业投标时所报的零售价格。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一律以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以及省物价局公示为准。
四、医疗机构核定后的所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应在价格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略)。物价部门应对备案价格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药品流通差价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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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价格 │ 流通差价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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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元以下(包括10元)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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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元(包括30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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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0元(包括60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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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元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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