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5]167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4]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备案要求,我市对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实行价格确认。凡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国家未公布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投标单位在药品招标前,需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文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确认。
二、医疗机构按本规定核定后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医疗机构现行的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