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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委托市制定中小学生学费、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19号)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了本地区中小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保证了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寄宿的需求。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校宿舍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校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和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应本着“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兴建和管理,按照适当补偿日常运行费用的原则制定住宿收费标准。

  二、省统一制定中小学校住宿最高收费标准。各学校根据本校住宿条件,并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中外合作办学报省核定。

  三、政府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一般为;城市(含县城所在地镇,下同)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

  经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四、经省或市教育和计划部门批准,由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中达到公寓化宿舍条件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0元。

  公寓化宿舍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按原省教委、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高中等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教委办字[1999]79号)规定执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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