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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4.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三)降低服务业成本
  15.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服务行业用水、用电、用煤、用油、用气等,应与工业企业同等保障供给,不得实行产业歧视性分配供应政策。
  16.服务业的用水(不含洗浴、洗车等行业)、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并轨。社区服务业的电费、水费、供暖费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17.对列入市级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建设用地,执行与工业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18.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现代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19.新建或扩建民办学校、老年公寓、体育设施、医疗机构、文化基础设施,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20.社会投资建设的旅游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分期征收土地出让金。
  21.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每辆货运车辆定额征收运输管理费。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为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进一步放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立旅游“绿色通道”,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市统一的现行标准的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22.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更好地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财政投入按每年不低于200万元列入预算,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各县、区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2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消费制度,扩大信用消费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规范发展租赁服务,拓宽消费领域。
  24.对列入省“861”计划、市“6+3”工程及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服务业企业,优先列入当年服务业引导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建成验收后,给予引导资金支持。
  25.鼓励创造服务业自主品牌。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服务业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2005〕22号)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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