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交通运输、电信、教育、卫生、旅游、社会中介、文化娱乐及全民体育健身等社会事业。
2.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专项许可。
3.简化审批手续。企业在办理专项审批时,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工作环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4.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5.引导生产服务业态集聚。对于辖区内的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企业,比照开发区工业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6.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对其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贷款予以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其他政策。
7.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8.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服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鼓励服务企业技术改造。对服务企业进口高新技术设备,按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给予优惠。对服务企业技术改造,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改造政策给予优惠。
11.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12.适当减免抵贷资产过户中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过户交易费、机动车辆检测费等相关手续费。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
13.新办的市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的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性企业,按安置人员依次定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