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化宿舍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按原省教委、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高中等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辽教委办字[1999]79号)规定执行。
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中外合作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批准设立的同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中外合作办学报省物价局)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批准设立的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公示。
七、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对现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进行认真清理,降低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学校根据本校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及就业状况等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后执行。
八、以上收费标准重新规范后,有关学校须进一步完善对困难学生、特别是紧缺人才培养专业的学生的救助措施,积极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具体措施在申报收费标准同时,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九、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十、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参照《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规定执行。
十一、学校实施收费时,须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十二、本通知自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2003年及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标准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