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3]40号)精神,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整合,确保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及时输送合格技术人才,根据原教育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附设的职业高中班,下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统一规范为:机械加工、冶金、石化、信息,现代服务及农业等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200元;卫生医疗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500元;体育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2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3500元;其它专业(含师范类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900元,其中师范类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4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一般不超过1800元。

  二、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体育艺术高等院校附设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办学成本特高的特殊专业,根据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及就业状况,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可申请适当上浮,其幅度不超过20%,其牛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上浮幅度不超过10%。

  三、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脱产教育学费标准按不超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未上浮的标准,下同)的90%收取,业余教育按不超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60%收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按上述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实习费、试验费、材料费。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原省教委《关于调整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9]79号)规定执行,即达到公寓化条件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未达到公寓化条件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元。经省或市教育和计划部门批准、 由学校自筹资金或与社会单位联建、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其中达到公寓化宿舍条件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