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自治县农田水利建设,按照国家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补助的要求,必须以县为单位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规划,此项工作,由水利局牵头,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局、畜牧局、土管局及各乡镇要密切配合,在今年 6月底以前完成。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各乡镇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以便于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 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塘坝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出劳的限额标准由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的农业局、县纠风办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农业局、县纠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财政局要根据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同时要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向受益区群众进行公示。
(六)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45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灌区管理机构定岗定员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妥善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