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举报制度。各区(自治县、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片区设立举报箱。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根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承诺书制度。拆迁人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与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房屋拆迁承诺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单位的责任,严禁打人、骂人等野蛮暴力拆迁行为。
6、监管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按市政府渝府发[2003]75号文的要求,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公安、信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其拆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决移送相关部门给予法纪、党纪、政纪处理。
(五)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围绕“人要回去,事要解决,人不回流,总量下降,做好稳控”的总体目标,建立起了全市拆迁信访周报统计制度和拆迁信访快速反应制度,强化初信初访责任制的落实,普遍推行拆迁听证、领导接待、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确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化解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建立市场加保障的拆迁安置新模式。按照基于市场,优于市场,提供保障的拆迁思路,在完全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基础上,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实际居住条件和同期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在适当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实际补偿价格。同时,采取三项保障措施,使拆迁困难群体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一是采用廉租住房与拆迁安置相结合的新路子,优先满足被拆迁区域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对人均不足10平方米或户均不足30-3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保证人均10平方米或户均30-35平方米;三是对原居住条件较差(如棚户区)的拆迁户,拆迁补偿安置价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并不得低于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价格的70%。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得到妥善的安置,既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又使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继续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七)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拆迁超期过渡未安置问题。拆迁超期过渡未安置问题大多跨度时间较长、拆迁户在外过渡多年,长期上访,是几届政府都想解决但一直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解决的工作思路是: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盯紧拆迁人,稳定被拆迁人,采取政府给政策、拆迁人让利、被拆迁人让步,各方共同努力,相互妥协的办法解决问题。按项目,分区县逐个分解交办落实到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分类逐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市场运作、司法处置、行政协调处置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项目资金和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制定倒计时工作计划;建立拆迁人承诺制度,由拆迁人上报工作计划并交纳适量的保证金,由主管部门监管,按承诺时限完成的,退还保证金;对开发单位未完成房屋安置的,一律不审批其新开发项目,暂不办理企业开发资质年审手续,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确已无力开发的企业,采取司法拍卖、资产重组、税费减免、财政垫付等多途径解决,确保被拆迁群众尽快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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