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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琼府〔2007〕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全省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 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

  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省情调查。开展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我省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海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本部门普查工作。

  附件:海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件:
海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向国家上报我省普查资料。具体目标如下: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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