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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农牧水利处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建立自治区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新机制,改变传统的资金分配方式,进一步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从今年开始,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由原来零星的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改变为相对集中地项目资金补助分配方式,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现印发自治区2006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范围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田间高效节水、盐碱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末级渠系量测水设施等四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补助方式

  (一)田间高效节水项目。每个项目实施有效灌溉面积不小于1万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盐碱地治理项目。每个项目实施有效面积不少于1万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实施有效面积不大于1万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每亩补助资金不超过150元)。

  (四)对末级渠系量测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县为单位进行整体一次性实施建设,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每个县(市)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的意见,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的前期、建设、管理由当地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使用的水泥、砖、钢材等建材和机电井设备等材料,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和报帐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

  三、项目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方式以县为单位申请。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已编制的相关工程规划,按项目申请立项原则对初步确定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联合上报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排列次序后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各地州(市)财政、水利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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