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防范期。2006年地质灾害发生期仍以汛期为主,重点防范期为5-9月,集中强暴雨或长时间连续阴雨时段及其过后2-3天内是重点防范时段。台风活动等其它异常天气时期,属动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4、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责任。地质灾害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2006年市重点督查地质灾害隐患点32个,各点防治方案及防治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已经核准确定(详见附件2),必须要于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加强监测及防患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责任人。
5、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交通、水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及国土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或印发宣传材料等手段,加强地质灾害减灾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群对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和对地质灾害自测自救的能力;加强乡(镇)监测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监测水平。
(3)抓好汛前、汛期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处理工作。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汛前、汛期要组织乡(镇)国土所等相关人员对重点防范区段和隐患点进行调查、巡查,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明白卡发放到每一名受威胁群众手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要及时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当地人民政府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根据实地情况,及时动员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灾害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及时通报和上报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及防灾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下,按预案设计的受灾群众撤离路线和避让地点,迅速组织转移危害区群众和财产,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并采取妥善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4)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重点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近年来地质灾害发展情况、汛前调查结果并结合市防灾方案,编制本地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重点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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