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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下称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及时公告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抢修完毕后,供水企业对损坏设施应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维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三条 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拆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公共消火栓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其使用。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修复。
  除消防执勤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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