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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3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用水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用水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环保、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环保、地质矿产、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城市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市环境保护、卫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进行监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告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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