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就业增加。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表(每年1月30日前在政府网站上提供下载。)。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无偿资助项目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审核及审批
第十四条 在市财政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简称中小办),办公室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经委派员组成。市经委主要负责项目受理和评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审核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中小办负责印发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开组织开展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中小办对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后,通过招标决定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通过审核的项目资料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0天,公示期间有投诉的项目,由中小办负责组织复核。
第十八条 中小办根据公示结果将项目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拨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企业收到中小办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无偿资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