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公开评审,公正分配;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人才培训、信息网络、项目工作经费等;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当年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一般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高新技术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6%,资助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均按项目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计算,支持比例按照当年审核确认的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及专项资金余额情况一年一定。
计算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应剔除土地价值、资本化利息等。
整体搬迁企业计算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为新址新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企业原址固定资产原值。
项目企业已享受的招商引资奖励应在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中扣除。
第九条 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但是可以按照不超过到位资金的20%补助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重组、收购协议中承诺的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承诺之外的项目可列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并能够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