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4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再将《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六安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和
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六安市直、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安区、裕安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办理税务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2006年预算安排300万元,专户存储、滚动使用,以后每年按照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