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1]31号)中关于“六安市规划区内的个体经营户,每户每年按60元标准缴纳人防资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防部门征收”的内容不再执行。
十四、《转发市劳动局 交通局关于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1]10号)中关于“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道路运输(客货营运、车辆维修)的业户,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和具有汽车维修工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货运驾驶员必须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方可向道路运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凡在我市范围内申请道路运输(客货营运、车辆维修)的业户,必须取得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具有汽车维修工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向道路运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十五、《六安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杂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收费票据”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