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六署[1999]93号)中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单位或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含自用)1吨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八、《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六署〔1999〕93号)中关于“上述工程(指城市房屋建设、房屋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建设、农村建设等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原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或预伴混凝土)发票等凭证,向原预收专项资金的主管散办办理资金结算”。
九、《关于印发〈六安地区企业大宗原材料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署〔1999〕112号)中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其他企业以及企业其它原材料和物资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内容不再执行。
十、《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六政[2000]67号)中关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力,必须提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的内容不再执行。
十一、《印发〈关于商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0]43号)中关于“商品标价签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的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经营者应当按照监制规定内容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对监制后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式样,可以自行印制使用,也可以自行购买”。
十二、《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1]31号)中关于“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1%比例缴纳人防资金。所缴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的内容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