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16项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6]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私人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清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需要停止执行的16项涉及私人投资和收益政策规定予以公布。具体是:
一、《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我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署发[1995]43号)中关于“招用农村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应按照省政府皖政〔1993〕48号文件和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招收录用”的内容不再执行。
二、《批转行署劳动局关于我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署发[1995]43号)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企业统一填写《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不再执行。
三、《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劳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六署[1998]91号)中关于“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招用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的内容不再执行。
四、《关于印发〈六安地区劳动监察实施细则〉的通知》(六署[1998]91号)中关于“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中,失业下岗职工所占比例低于20%的,每少招1人,按1000元-2000元标准缴纳就业调节费”的内容不再执行。
五、《关于加强依法治渔工作的通知》(六署办[1998]32号)中关于“加强水产品种苗产销管理,按照《安徽省水产品种苗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从事水产品种苗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水产品种苗生产许可证》、《水产品种苗销售许可证》制度”的相应内容不再执行,应按照《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从事水产品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水产品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
六、《关于培育和扶持优质信贷客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署[1999]18号)中关于“建立优质信贷客户评价参考指标定期报告制度。按照优质信贷客户评价参考指标表的要求,将其情况报送行署经贸委和地区有关银行。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贷款运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的内容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