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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确定六安市城区划拔用地价格标准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确定六安市城区划拨用地价格标准的通知
(六政办[2006]57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统一我市行政机关办公及公益事业用地划拨供地价格标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依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基准地价,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区划拨用地价格标准重新确定。新确定的划拨用地价格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支付征地拆迁成本费用;二是按工业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平均价格的18%交纳城市土地开发配套费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其中城市土地开发配套费1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3%)。城市土地开发配套费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缴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新制定的行政机关办公及公益事业用地划拨供地价格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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