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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继续坚决纠正征收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在行政裁决时必须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的具体要求,把好“四关”:一是把好申请资料齐全关;二是把好听证关;三是把好调解关;四是把好集体讨论决定关。通过规范的管理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评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偿价格。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的具体要求,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确定评估价格。在评估过程中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执行拆迁评估的准入制度,未经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二是评估机构必须由拟定被拆迁人投票或抽签的方式选择确定;三是评估结果必须公示,接受被拆迁人咨询;四是评估争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四)全面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建立“六项”制度。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从必须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建立“六项”制度。
  1、宣传制度。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启动以前,通过一定的形式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片区规划调整情况,项目建设的情况,以及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2、公示制度。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公告的同时,必须在拆迁片区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费额标准的通知》,同地段不同用途的新建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评估单位名称、评估结果报告、本拆迁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实施单位名称、上岗工作人员工号、联系电话等。
  3、信访接待制度。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拆迁片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属拆迁单位自身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不得推诿。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说明情况和理由,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4、举报制度。各区(自治县、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片区设立举报箱。对举报反映的问题应根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承诺书制度。拆迁人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与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房屋拆迁承诺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单位的责任,严禁打人、骂人等野蛮暴力拆迁行为。
  6、监管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按市政府渝府发[2003]75号文的要求,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公安、信访、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其拆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决移送相关部门给予法纪、党纪、政纪处理。
  (五)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围绕“人要回去,事要解决,人不回流,总量下降,做好稳控”的总体目标,建立起了全市拆迁信访周报统计制度和拆迁信访快速反应制度,强化初信初访责任制的落实,普遍推行拆迁听证、领导接待、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确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化解因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建立市场加保障的拆迁安置新模式。按照基于市场,优于市场,提供保障的拆迁思路,在完全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基础上,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实际居住条件和同期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在适当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实际补偿价格。同时,采取三项保障措施,使拆迁困难群体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一是采用廉租住房与拆迁安置相结合的新路子,优先满足被拆迁区域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对人均不足10平方米或户均不足30-3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保证人均10平方米或户均30-35平方米;三是对原居住条件较差(如棚户区)的拆迁户,拆迁补偿安置价格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并不得低于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价格的70%。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得到妥善的安置,既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又使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继续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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