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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继续坚决纠正征收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审批前置制度,确保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不被裁留、挪用、拖欠;
  (三)当年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兑付率100%,住房安置落实到位率80%;
  (四)违法占用耕地的查处率100%;
  (五)农村土地征收信访办复率100%,息诉息访率明显提高。
  四、工作措施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坚持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市政府53、55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案件。具体措施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局和区县(自治县、市)局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的领导机制;明确专门机构,组织力量抓好指导、协调。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抓征地补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逐级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对落实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制度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在抓制度和落实上。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完善征用土地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实行阳光作业;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考核、监督和奖惩,对违法行政、滥用权力、执法不严、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照规定追究经办人、审核人直到批转人的责任;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投诉、检举等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严把用地审批关。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没有处理结果的,一律停止建设用地审批;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年度计划指标已用完的,未依法及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一律不受理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未按预审要求完善相关内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必须说明具体建设项目或详细规划用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结合国家征地制度和政策改革的调整,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出台适合我市实际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征地程序,积极探索征地制度改革。
  (五)认真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要认真清理和查处非法圈占土地,违法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对闲置土地量大,重复上访案件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市)除基础设施建设或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外,在未妥善处理好前暂停征地审批。
  (六)加强征地补偿费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10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53、55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征地补偿费用要及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申请征地时,必须按规定标准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所在区县(市)国土部门在银行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并附银行相关收据,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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