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财政局、环保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的管理,保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令第49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放射性废物(源)贮(处)工作的实际,并参照外省市放射性废物(源)贮(处)收费标准,现将我区放射性废物(源)贮(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放射性废物贮(处)收费标准与城市放射性废源收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放射性废物(源)贮(处)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收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试行期壹年。
四、本文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一、贮(处)放射性废物收费标准
二、收贮放射性废源收费标准
新疆发展改革委
新疆财政厅
新疆环保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
贮(处)放射性废物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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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半衰期(T1/2) │ 比活度(A)Bq/Kq │ 每千克(或0.001m3)贮(处)费 │
│ │ │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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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0天≤T1/2≤60天 │2×104≤A≤2×106 │ 30 │
│ │ ├──────────┤ │
│ │ │A>2×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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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60天≤T1/2≤5.3年 │2×104≤A≤2×106 │ 40 │
│ │ ├──────────┤ │
│ │ │A>2×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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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T1/2≥5.3年 │2×104≤A≤2×106 │ 60 │
│ │ ├──────────┤ │
│ │ │A>2×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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