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财政局、环保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的管理,保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令第49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放射性废物(源)贮(处)工作的实际,并参照外省市放射性废物(源)贮(处)收费标准,现将我区放射性废物(源)贮(处)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放射性废物贮(处)收费标准与城市放射性废源收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放射性废物(源)贮(处)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收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收费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收费标准试行期壹年。

  四、本文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一、贮(处)放射性废物收费标准

      二、收贮放射性废源收费标准

新疆发展改革委

新疆财政厅

新疆环保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
  贮(处)放射性废物收费标准

┌───┬─────────┬──────────┬────────────────┐
│ 分类 │ 半衰期(T1/2) │ 比活度(A)Bq/Kq │ 每千克(或0.001m3)贮(处)费 │
│   │         │          │      单位:元      │
├───┼─────────┼──────────┼────────────────┤
│一  │30天≤T1/2≤60天 │2×104≤A≤2×106  │        30        │
│   │         ├──────────┤                │
│   │         │A>2×106      │                │
├───┼─────────┼──────────┼────────────────┤
│二  │60天≤T1/2≤5.3年 │2×104≤A≤2×106  │        40        │
│   │         ├──────────┤                │
│   │         │A>2×106      │                │
├───┼─────────┼──────────┼────────────────┤
│三  │T1/2≥5.3年    │2×104≤A≤2×106  │        60        │
│   │         ├──────────┤                │
│   │         │A>2×106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