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
(渝国土房管发〔2005〕158号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群众来访接待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来访接待
第二条 接待场所和接待人员
(一)接待场所的设立主要遵循方便群众、有利工作原则。在接待信访室张贴《
信访条例》、《信访人的权力和义务》、《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并配备信息查询系统,以供群众查询。
(二)接待人员应当按时到达接待室,衣着整洁,仪态庄重,佩证上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接谈
(一)局信访室根据来访人员多少、问题大小及复杂程度及时通知相关处室和相关区县(市)局统一到信访接待室现场接待上访群众,接谈应当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询问来访人的有关情况,查看来访人的证件,倾听来访人反映情况,阅读来访人所带材料,必要时在征得来访人同意后可以将材料留下或者进行复印,并对接谈重要内容做详细记录。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接谈时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并记录下代表的姓名、住址或者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四条 登记。接待来访群众后,应当在次日内登录信访信息系统,登录应当载明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来访性质、诉求、事实、理由以及拟办意见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来访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 告知、转送。一般来访应当自接谈之日起15日内,根据来访反映的事项内容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不予受理,但应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上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它行政机关提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但应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