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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交办
  (一)电话交办。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接访人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告知区县(市)局或有关单位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然后及时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并书面告之来访人。
  (二)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或者影响重大的来访事项应发函交办。有关承办单位对交办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上访人,并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延期的,应当告知来访人延期的理由,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查办。对上级机关或者本级领导人责成查办,或者本部门认为需直接查办的来访事项,可以直接查办,并书面告之来访人。
  (四)协调办理。来访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者单位,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认识,明确职责,联合办理。
  第七条 呈报。来访事项重大、紧急、复杂,需报请本级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的,应及时呈报。呈报的主要方式:
  (一)信访信息。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人批示的来访以及对反映重大、紧急或者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来访,以来访信息等形式报送。
  (二)专报。对来访中群众集中反映某地区、系统的突出问题,可以责成有关地区、部门或者召集有关地区、部门联合调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领导。
  (三)综合报告。对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有价值的来访信息,应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改进相关工作或者完善政策的建议,报送有关领导。

第四章 审理

  第八条 交办事项的审理。对交办的来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办结报告》的形式反馈办理结果。收到办结报告后,经办人员应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逐级呈送领导审查。对存在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办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提出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对调查事实清楚,处理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程序完善,上报资料规范的办理事项,应提出同意办结意见。属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市信访办办理的来访事项,承办处应在规定期限内写出办结报告,送局领导审核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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