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对不服区县(市)局或下属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向市局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相关处室在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告知来信人。
复查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疑难的上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作出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归档。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归档,做到一件信访事项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并按年度整卷,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六章 统计和分析
第十八条 办信人员应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所分管地区、部门的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信的统计和分析。
第十九条 办信人员应按月应所分管地区的来信及办理情况向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办信人员应做好转送、交办来信的办理情况的统计、分析。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 办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及时、妥善地办理每一件群众来信,不得积压、遗漏、拖延,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来信。
第二十二条 办信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转交或者将内容透露给被检举人或者单位,以防打击报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群众来访接待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来访接待
第二条 接待场所和接待人员
(一)接待场所的设立主要遵循方便群众、有利工作原则。在接待信访室张贴《
信访条例》、《信访人的权力和义务》、《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及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并配备信息查询系统,以供群众查询。